,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在国家标准的具体范围、制定程序、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在国家标准管理、实施推广等方面形成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一是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能够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对国家标准管理的要求。当时我国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其确立的国家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制定机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相关联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下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
二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标准化法》对国家标准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界定了我国国家标准的类型和定位,明确了国家标准在制修订程序、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
三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纳入。《办法》颁布后30多年的实践中,在国家标准管理、实施推广等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需要纳入《办法》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办法》共四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17条),确立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分类,明确了标准制定目标,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及组织管理等要求。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共17条),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以及各程序阶段的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共10条),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复审的要求。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管理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日期。
《办法》第一个重大修改是调整了国家标准的范围。一是增加了国家标准所涉及的领域;二是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上,增加了《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四是增加了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五是增加了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通过调整国家标准的范围,既与《标准化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的“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的目标,推动国家标准全方面覆盖到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经济社会所有的领域提供的制度支撑。
《办法》第二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标准样品的定位,并增加了标准样品的代号和编号规则。对于国家标准样品的具体管理(包括制作、应用和监督),提出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执行。通过明确国家标准样品的定位和管理要求,实现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衔接、协调。
《办法》第三个重大修改是对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在国家标准的著作权(版权)方面,为维护标准出版传播秩序,明确了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享有标准的版权。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方面,为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办法》第四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标准的质量是标准有效实施的基础。《办法》提出了制定国家标准要做验证的方法论要求,并明确了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建立的主体。通过在标准立项前、起草、征求意见和实施应用等活动过程中,依据需求对国家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测验证的方法等做验证,能够逐步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确保国家标准能够在实施中切实落地。
《办法》第五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路径,拓宽了标准化渠道。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方面,为促进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调和衔接,拓宽政府颁布标准的供给渠道,缩短制定周期,更大范围推广标准化成果,《办法》明确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路径。在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方面,为充分的发挥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办法》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其定位、适合使用的范围和代号。
《办法》第六个重大修改是取消了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这是考虑到多年来对于技术归口单位的指定、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投票规则、组织架构、监督管理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与现存技术委员会在工作范围、组织隶属关系方面无法清晰划分,且在实践中会造成技术归口单位制定程序不规范、起草组代表性不强、审查人员代表性不足的现象,造成国家标准质量不高。
《办法》第七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标准审评制度,明确了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立项评估是标准的“入口关”,侧重于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标准技术审核工作是标准的“出口关”,侧重于审查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技术内容是不是满足规定,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审评制度对提高国家标准科学性、协调性,确保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平、透明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办法》第八个重大修改是取消了技术审查中的函审形式。这是考虑到函审不具备及时讨论沟通以达成协商一致的技术审查条件,现有网络会议等手段能够保障会议审查的开展。
《办法》第九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和新旧标准的转化效力。长期以来,各方对新标准发布后,关于修订后被代替的旧标准的能否接着使用以及新标准何时开始使用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市场主体应抓住最近一段时间完成新旧标准的转换工作。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公司能够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对于废止后的国家标准,不再鼓励执行。
《办法》第十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跟踪评估、定期复审等环节有效联结起来,加快国家标准更新修订的速度和频次,能够有效解决国家标准缺失、滞后老化、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问题,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性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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